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原《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优化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要求,明确网点运行评估与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服务资源整合与共享。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网点备案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联系。